如建商新建屋前8米道路,使用分區證明為"道路用地"且有鋪柏油,但是所有權為其他私人所有,那往後通行是否有問題?銀行貸款是否為不良擔保品,為何?
重點在於能否確定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只要是都市計畫劃為"道路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者,政府都要想辦法取得。 只不過由於政府財政困難,所以無法再像以前用強制徵收的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所以很多公共設施都還是私人所有的,也就是所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為了解決這些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的困難,有一些措施來變通。例如把道路用地捐給政府就可以節稅,所以很多有錢人會去買公共設施用地來節稅;或者是用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公有的住宅區或商業區)。 即便不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的既成道路,都有所謂的地役權,地主是不能任意封路的!更何況是都市計畫所劃設的道路用地,豈能被封路;既成道路的地主還希望可以被劃成計畫道路,不但可以賣給政府,還有工務單位來維護,不用村里長動用小型建設費用。 至於新屋的貸款,也不會因為這樣而被打成不良擔保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