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雅虎奇摩知識+發表了一則 提問 ,其內容如下:
「就我查詢維基所知,在現有文獻當中曾涉及兒童性研究的唯有金賽報告.
那請問金賽報告內的兒童性研究內容究竟為何?
我個人的觀點是: 兒童性行為就像風之谷內的菌類,在污染的水中生長會有毒,但在乾淨的水中生長則無害. 也就是說-兒童在幸福的環境中自願進行性行為,則不會造成任何心理影響.
而目前之所以會公認兒童性侵害會對兒童造成傷害,乃在於兒童在不幸福的環境下不自願的的遭到性侵害,而非自願的接受性交.
不知道這樣的觀點,是否能套用在金賽報告內的兒童性研究內容上呢?」
而先後有兩位人士回答,在此將他們的回答及我的回應貼出來:
回答者: 小偉 回答時間: 2014-06-04 17:59:12
「金賽的性學報告有男人篇與女人篇 並依據其評分量表可以測知性向(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
我並未查到有兒童性學研究,而其調查對象確實有青少年族群,而你說的兒童性研究的年齡與內容為何?
而你的觀點我認為並不能推知兒童性侵害所造成的傷害是否能以幸福或不幸福來說明
有許多父親對自己的女兒發生性行為,並用物質滿足或欺哄為是關愛的行為,但一旦得知這是亂倫行為時,無法接受甚至產生精神疾病,那你的論點可否成立呢?
我認為精神疾病分析研究無法簡易二分,而心理傷害的程度是很難量化討論的。
兒童性研究一方面是因兒童性器官雖然可以很早就有受刺激反應,但是心靈與語言成熟度與價值觀建立每個個體仍有差異,因此對於道德觀和受到傷害的理解也有很大的落差,所以研究只能個案討論,很難統計分析。
總之,我並不認同你的觀點可以這樣類比,而金賽報告中有否這樣的觀點研究我也存疑。」
我的回應:
「TO 小偉: >我並未查到有兒童性學研究,而其調查對象確實有青少年族群,而你說的兒童性研究的年齡與內容為何?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92%E7%AB%A5%E6%80%A7%E7%A0%94%E7%A9%B6 >歷史上除了備受爭議的金賽報告(尤其是對於他們在兒童性經驗上的發現)之外,就沒有其他充分討論適齡與正常的兒童性研究報告。 我是根據維基的這段話所提問的,而我手上並沒有原典(有就不會提問了吧),因此才需要有接觸過原典的人的意見.
至於 >有許多父親對自己的女兒發生性行為,並用物質滿足或欺哄為是關愛的行為,但一旦得知這是亂倫行為時,無法接受甚至產生精神疾病,那你的論點可否成立呢? 我認為這是根源於社會約束的關係,若是人類文明並未判別亂倫是為禁忌的話,亂倫的個體並不會受到亂倫此一禁忌性的侵擾而失常. 而現今人類文明之所以判定亂倫是禁忌,乃在於其將導致基因的一致性與先天疾病之致病性增高,而對整體人類遺傳環境不利. 但是揆諸歷史,皇族為維持血統的純正性,常常藉由近親婚姻而維持其統治正統性之一環,其中雖然也有常患同種遺傳疾病之困擾,卻不能阻止亂倫現象的發生.
而如古代蒙古等原始部落,父死子繼、兄終弟及的範圍,除了物質的財產外,尚包括了繁殖對象的配偶. 由此可見,亂倫乃是正統婚配制度之下小小的漣漪,是人性中不可忽視的少數之異常表現,但不能因其異常而必須去抹煞它. 就像是大自然有壯麗的山川,同時也有醜惡的地貌,再這世界上所存在的一切現象都有其理由存在,不能因為其負面影響而斷言其不該存在. 若真要如此嚴正地斷言某一現象不該存在,則跟斷言猶太人種不該存在的希特勒有何差別?
>心靈與語言成熟度與價值觀建立每個個體仍有差異,因此對於道德觀和受到傷害的理解也有很大的落差,所以研究只能個案討論,很難統計分析。 這點我同意,因此提出一個創作中所用的方法來達成: 『智識認識理解判斷能力測驗』,這項源於「不動產權利人對合法進入的未成年人的注意義務」標題,及其中內容*關於未成年人能力備受爭議的定義,於是我們大東亞公榮圈便組織起了統合學術與實業界的「定義思證大會」,為所謂的「智識認識理解判斷能力」作出一個固有的標準,並根據其能力表現成績,列出相對應的知名人物作表徵,而完成了這個媲美ISO9001認證般嚴謹的標準制度,並成為了我們從雛妓認定、學生實習、乃至於全圈學術實業之成年未成年從業員相對抗衡的紅白大對抗的一大立基。 因此這項實證性的圈內能力檢定,可說是本圈幾個震古鑠今的光耀成就之一。 *其所代表內容為: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未成年人智識不發達,他們的認識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斷能力受到限制,因此,他們對自然環境或人為環境的認識要比成年人差。這樣對未成年人提供更高程度的保護不僅是必要的,而且還是十分公平的。為此,法律要求不動產權利人對合法進入的未成年人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提供更好的保護措施。具體而言,在確定被告對未成年人的注意義務和侵權責任時,法官要區分以下兩種情況:未成年人與自己的監護人一起進入他人不動產之內或者之上、未成年人一個人單獨進入他人不動產之內或者之上。」 出處:《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不動產權利人對未成年人的注意義務(一)——兼論滋擾理論之引入,作者:張民安。 以上是創作的內容,以下容我做簡單的說明.
簡單來說-就是對未成年人作各面的智識、認識、理解、判斷能力之適性測驗,並對照一般人的水準表現,由此判斷未成年人之心智成熟度. 若是測驗結果,某一未成年人的心智狀態乃是超齡的21歲,則可允許此未成年人從事成年人範圍的決斷及社會行動-比如說投票、就職、嫖妓、化妝.
假如有了這種系統,不就能研究未成年人之道德觀和受到傷害的理解了嗎?
http://en.wikipedia.org/wiki/Rind_et_al._controversy 這頁維基內容支持了我的看法-雖然有爭議,但研究指出,兒童性行為並不一定會造成心理創傷.
關於以欺哄的手段而與兒童發生性行為的手段,我也不認同. 因為我對於「健康的兒童性行為」的立基點,乃在於跟成人的性行為一樣- 是立基於互信互諒互利上的. 而對兒童進行性行為的前提,也就是兒童自願的情況, 也必須是在兒童對現狀與性行為本身的了解之下,才能進行的.
因此對『智識認識理解判斷能力測驗』達到成人標準的兒童來說,只要簡單的表達出欲與其進行性行為的表示後,獲得兒童的許可,則並無任何問題的可進行性行為. 而對未達成人標準的兒童來說,則必須使其了解性行為的意義、過程與結果,而在其了解之後,同意性行為的發生,則亦無問題的可進行性行為.」
回答者: 圓焰 回答時間: 2014-06-06 10:25:42
很明顯你已經預設立場了,嘛~隨意~
這個問題可以這樣思考
一個青春年華的高中少女 好朋友女生摸她ㄋㄟㄋㄟ可以 好朋友男生摸她ㄋㄟㄋㄟ卻不行 明明都是好朋友不是嗎? 難道男生的手和女生的手有差異? 難道男生的手附著騷擾屬性? 別鬧了,當然沒有那種東西! 事實上我們可以教育所有的少男少女們 要他們知道不管男生女生摸ㄋㄟㄋㄟ都是很健康的按摩運動 可是這時候那些非好朋友而覬覦那少女的同校學生就不滿了 為神馬一定要好朋友才可以摸? 難道非好朋友的手和好朋友的手是不同的嗎? 因此應該也要教育即使非好朋友也可以摸ㄋㄟㄋㄟ 然後他校也有高中生表示抗議…(以下略) 然後他校也有大學生表示抗議…(以下略) 然後他校也有小學生表示抗議…(以下略) 然後一般的工作人士表示抗議…(以下略) 然後已經退休的人士表示抗議…(以下略) 然後…(以下略) 好了,現在我們知道任何人在經過適當的教育以後都可以摸少女的ㄋㄟㄋㄟ 這是很健康的! 但現實中為什麼我們還是不能摸少女的ㄋㄟㄋㄟ呢? 這實在是很奇怪!
喔,對了,你有妹妹嗎?你有女朋友嗎?你有女兒嗎?
參考資料: ME
我的回應:
「TO 圓焰: >但現實中為什麼我們還是不能摸少女的ㄋㄟㄋㄟ呢? 所以我提出了「自願」的條件. 在我的設想下,只要滿足「立基於互信互諒互利上的合意行為」這個條件,則什麼事情都能作.
幫人自殺?滿足「立基於互信互諒互利上的合意行為」的條件了嗎?滿足了.行! 換妻俱樂部?滿足「立基於互信互諒互利上的合意行為」的條件了嗎?滿足了.行! 買票賣票?滿足「立基於互信互諒互利上的合意行為」的條件了嗎?滿足了.行!
至於社會觀感怎樣、警察會不會抓,這就是在社會壓力下,當事人所要承擔的責任了.
>喔,對了,你有妹妹嗎?你有女朋友嗎?你有女兒嗎? 沒有,但即使有了,我也不會去干涉她們的自由意志.」
以上於2014-06-15 19:15發表。
>喔,對了,你有妹妹嗎?你有女朋友嗎?你有女兒嗎?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3yTxYLQvhc4UmukH0LvCLblxYIz20FhrA94e6IFPH6Q 就算有,在我這個共妻共夫的架構下,我的的妹妹、女朋友、女兒、媽媽、表姊妹、堂姊妹、女同學、女同事...仍然是歡迎大家玩弄的。 當然,別人的妹妹、女朋友、女兒、媽媽、表姊妹、堂姊妹、女同學、女同事...也要歡迎我玩弄的。
以上於2016-07-07 12:11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