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的感想是因為這個而引發的:
難道當年商鞅徙木立信,嚴復翻譯「法意」,國父創建司法院,以及東西方法學者們所努力創構的健全機構、合理程序、充足理論、踏實經驗,跟他們引以為傲的成熟體系-爲的就是讓這法律大廈圓頂,處於關鍵拱心石上的所謂『法正義、法安定性、及法正義與法安定性之調和與信任』的法目的性金三角- 成為這種雜碎利用的踏腳石嗎?
難道死刑就一定要死人,而不能是這樣的?- 「怠忽其社會責任、義務極其嚴重之【死刑犯】者,本圈將剝奪其身為人類的對世權及人格權,轉而將其權利義務範圍,侷限於所有權及物權的範圍當中. 比如說本圈的乾達多,由於他殺人放火,好事不做,壞事做盡,經過淨玻璃業鏡顯現,其一切事跡皆罪證確鑿;則本圈最高法院判決他死刑定讞,收押進入死刑執行所,剝奪其人格權,轉為人人可供使喚、奴役的可轉讓所有物. 又或者有如《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中之主角小四,雖其心可誅,但其情可憫者;則於判決確定,收押進入死刑執行所後,對其進行「受害人模擬」徒刑,俟其完全體認受害者之心境,並對其社會責任可以再度切實履行時,畀予其社會權利義務.」
老實說,對這件事情我很不爽.
然後這一篇有在我的跟別人的臉書上展開後續討論,網頁諏取壓縮後如下:
我自己臉書上的討論 , 在別人臉書上的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