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總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均為中華民族之構成份子,一律平等。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
這部憲法並未將台灣列入中華民國國土,國民黨政權到民國80年才變更憲法內容企圖變更合法統治台灣事實,國民黨政權可說是個迂腐政權,不但背離統治事實,更創造出台灣不是國家的歷史上重大錯誤。
台灣領土被美英加日...等國,列為懸而未決的土地,台灣主權沒有歸屬國。故中國政府宣稱他們擁有台灣主權但並不合國際法,原因是中國對台灣沒有統治權。依二次大戰後期舊金山和約(60多個國家簽署合約),台灣沒有歸屬國家。美國早期堅持讓台灣成為一個國家,但被蔣介石迂腐政權反對,美國企圖培育孫立人為首之親美政權但在鬥爭過程被蔣介石鬥垮。
由於台灣為美國之軍事佔領區,故早期美國對台灣實施軍事及民生物質援助,故多數台灣民眾在接受物質援助後以米粉袋做衣服,這段歷史印證台灣在1950~1980年代台澎金馬居民生活之困苦。
美國將台灣依二次大戰後歷史於1979將台灣依美國國內法定義”台灣關係法”將台灣列為美國海外軍事佔領區。
台灣關係法內容
An Act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Be it enacted by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Congress assembled,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局目前或嗣後一切課稅。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則與章程。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三年期間,此種規則與章程應立即送交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然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本法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第十六條:
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1980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用盡為止。
第十七條: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他部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受影響。
第十八條:
本法案應於1979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