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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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不論新車辦理領牌或一般車輛於驗車、過戶時,監理單位均會要求車主先行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出示有效的保險契約,即一般所稱之強制證。強制汽車責任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事故受害人體傷或死亡,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契約規定負給付之責。事故受害者每一個人受傷醫療費用為新台幣20萬元,死亡保險金額為 新台幣15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則不設上限,受害人若因之而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 ■ 任意汽車保險 財政部91.07.10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 由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對象為發生意外事故時,受害人傷亡給付之部份,車主對於愛車在一般使用上,常因車輛發生碰撞、擦撞、刮傷或遭偷竊或搶奪等而有損失產生,此類損害可由被保險人(車主)自行決定是否另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而承保上述損害的保險項目,即稱之為任意汽車保險,以有別於依法須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任意汽車保險種類大致可分為第三人責任險、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其中第三人責任險尚包括有乘客責任險;而車體損失險亦隨承保範圍多寡可再區分為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車對車碰撞及車體碰撞損失險等四種;以上三項主要險種投保時亦可再依車主個別需求,附加投保多項特約保險以擴大承保範圍,彌補因意外事故產生損害。茲說明如下: 1. 車體損失保險 為使愛車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獲得賠償,車主投保車體損失保險後該項損失即由保險公司代為賠付。車輛可能遭遇意外事故情況繁多,為使消費者能依個別需求選擇,車體損失險區分為甲式、乙式、丙式及車體碰撞損失險四種,被保險人可按本身保險費預算投保。 車體碰撞損失險是新安東京海上產險首創的車體損失保險,本車損險係針對自用小汽車或自用小貨車之車主遇有碰撞、擦撞損失發生時,不論係與車輛碰撞,亦或是與固定物體之碰撞,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即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賠付,車主將因之而可獲得保障,而且保費僅約甲式車體險的2/3,可以說是真正貼近消費者需求的產品。 承保範圍 甲式 乙式 丙式 車體碰撞損失險 碰撞 碰撞 1.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 2.若對照車輛肇事逃逸,但 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保險公司查證屬實者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傾覆 傾覆 火災、閃電、雷擊 火災、閃電、雷擊 爆炸 爆炸 拋擲物、墜落物 拋擲物、墜落物 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X 不屬於保險契約特別載明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X ■上述基本保費僅供參考,實際保費將因車輛年份、型式及車主個人年齡、性別及承保記錄而個別核 算。 ■ 此外,不論甲式或乙式車體損失險,被保險人均應依實際修理費用負擔第一次新台幣3,000元、 第二次新台幣 5,000元、第三次以後新台幣7,000元基本自負額。 ■ 因此車主將車輛送至修理廠時,保險公司將針對超過車主需自行負擔金額的部份負責賠償。 2. 汽車竊盜損失險 車輛一旦遭到偷竊、搶奪及強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車主於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後,保險公司將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賠償金額將依規定先扣除車輛折舊後,再扣除約定自負額後賠付。竊盜損失險自負額按保險金額分為10%及20%兩種,由車主於投保時與保險公司約定之。 3. 第三人責任保險 本保險係承保車輛因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損失時,在法律上對事故受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並受到賠償請求時,以車主投保之保險金額為最高上限,視實際損失賠付。但如為死亡或體傷事件,必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先行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為給付之部份方由本險賠付。 本險性質上雖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同為汽車責任保險,但強制險並不包括事故第三人財物損失之給付,然而一般行車事故產生時,車輛的損失將隨之產生,強制險僅針對事故受害人傷亡之給付,面對可能的財物求償,車主於投保本險後,保險公司將依約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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