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當被保人 可申請撤銷

  • Share this:

【記者 林燕翎】

大學畢業就結婚,當上少奶奶的麗萍,過了五年優渥的舒適生活,先生阿坤還幫麗萍買了1,000萬元的壽險。前陣子,阿坤因為投資失敗,把家中所有的積蓄全部賠光,甚至連房子都不保,一家四口只能租一間小套房,擠在十坪大的小房間裡;全家只靠阿坤開計程車度日。

好景不常,麗萍竟然發現,阿坤在外面交女朋友,不但連生活費都不給麗萍了,甚至還時常毆打她,麗珠與阿坤雙方協議離婚。

有天,麗萍整理前夫的東西,發現阿坤曾幫她買了一分1,000萬元的壽險。麗萍愈想愈不對勁,擔心阿坤會為了1,000萬元謀財害命,可是,她都在契約上簽字了,還有反悔的機會嗎?

阿坤幫麗萍買保險,幫她繳交保費。就保險關係來說,麗萍是被保險人、阿坤是要保人。當初雙方是夫妻關係投保,麗萍過世,保險金自然由阿坤領取;感情破裂已經不是夫妻關係的麗萍,當然擔心阿坤為了1,000萬元,謀財害命。

保險契約的關係人,除了繳交保費的要保人、保險公司之外,還有被保險人。尤其在投保人壽保險時,保險契約必須透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親自簽名,契約才能算是有效。

過去,只要同意當被保險人,一旦保險契約成立,除非獲得要保人同意,否則一旦被保險人變更心意,不想繼續當被保險人,也無法申請變更。

就以麗萍為例,如果她不想當被保險人時,除非經過阿坤同意,否則保險公司不會受理契約終止的請求。

由於被保險人也是屬於保險契約的關係人,為尊重被保險人的意願,保險法90年修正時,保險法第105條增訂,被保險人可以隨時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的要求,只要被保險人填妥撤銷申請書,並且通知要保人及保險公司即可,保險公司就會視同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即使保單不在麗萍身上,麗萍可以依法令規定,寫一分書面聲明,表示不願意成為被保險人,且親自簽名,寄給保險公司與阿坤,保險公司會比對保險契約上麗萍的簽字,證實麗萍親自簽名,就會撤銷保險契約。

值得注意的是,壽險契約撤銷後,解約金將由要保人領回,無法由被保險人請領,也就是說,投保期間,麗萍撤銷保險契約後,保險公司將會計算解約金,這筆解約金需由繳交保費的要保人,也就是阿坤領回。

很多被保險人都忘記自己的配偶或家屬曾幫自己買保險,一旦離婚或感情破裂,時常因為忘記喪失這項撤銷保險契約的權利。壽險業者建議,在保險契約簽字成為被保險人後,需謹記投保的壽險公司,萬一感情失和或是離婚,有意撤銷契約時,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2006/03/09 經濟日報】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