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名 保單恐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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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蔡靜紋】

黃先生在簽署要保書並繳交首期保險費後,因公務赴大陸出差,黃太太以先生口頭授權為由,代為處理壽險顧問送來的保險單,不僅在保險簽收單上代簽黃先生的名字,保單也由其保管。

一年後,黃先生向保險公司主張其從未於保單簽收單上簽名,提出撤銷保單的要求。

另一個場景是,壽險顧問小王向蔣先生介紹保險的重要性後,蔣先生同意投保,並與壽險顧問約定時間簽訂保險契約。

不料,簽約前一日,蔣先生發生車禍、右手受了傷,簽約當日無法簽署要保書,蔣先生口頭授權弟弟代為處理要保書簽名。

「簽名,看似簡單,其實大有文章。」保德信人壽首席壽險顧問李燕俞表示,要保書的簽名,關係到保單的效力,以黃先生及蔣先生的案例來說,牽涉到代替簽名,進而影響保單法律效力,若保險公司發現,就是無效保單。

依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契約就無效,被保險人也可據此隨時撤銷保單,其撤銷方式須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及要保人。

李燕俞說,人身保險契約涉及以人身為保險的標的物,是高道德風險性契約,所以在保險法及相關法規中皆對當事人的「同意」有相當嚴格的規定以及規範。

所以惟有被保險人親字簽名確保要、被保險人有同意投保的意願,日後若產生糾紛,親簽文件就可做為佐證。

故所有保險文件,包括要保書、保險單簽收單、信用卡轉帳繳付保險費授權書、保險金申請書、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等都需要保戶親自簽署;若保戶簽名不實,保險只會落個「不保險」,造成保單自始無效。 【2006/04/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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