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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業務

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公證處服務台購買 公證請求書 一份,每份二元 。(新台幣,以下同)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如有保證人,亦須到場),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權狀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如房屋為共有者,共有人須全體共同出租並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份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本項所有證明文件均需攜帶正本,並備影本存卷)

五、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授權書(須蓋印鑑章)及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原本一份存卷。( 公司法人之代理,請參閱另紙有關代理之單張說明 )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 公證處印製的契約 ,每三份三元。

七、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八、應徵公證費為: 應徵公證費為租金總額及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費率計算如附有強制執行之效力請求者再加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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