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考試應考資格表 規定不予採認 之案例
編號
應考資格
不予比照採認之應考資格
01
乙等或三等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02
二專一年級肄業或五專四年級肄業
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03
國軍隨營補習教育高中級修業期滿經結業試驗及格結業證書
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04
台灣省警察學校或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證書
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編號
原繳成績單所載之科目
不予比照採認之學科名稱
01
化學數學
工程數學
02
物理化學 ( 一 )
熱力學
03
物理化學 ( 三 )
火災動力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