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5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 罷免,應由 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 五日前,審定會員之資格 ,造具名冊,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更換時亦同。 Tags: Share this: ycfp0011 About author View all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