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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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5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

罷免,應由 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 五日前,審定會員之資格 ,造具名冊,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更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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