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勤益科大消防學分班第6期開設四科(2科補助2科自費):[預定102年3月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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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期 開設六科: ( 全部自費 )

1. 消防法規 、 2. 火災學 、 3.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4.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5. 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6.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第 2 期 開設三科: ( 勞委會職訓局補助 80%, 勞工只要負擔 20%)

7. 消防圖學 、 6.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5. 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第 3 期 開設二科: ( 全部自費 )

4.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3.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第 4 期 開設二科: ( 勞委會職訓局補助 80%, 勞工只要負擔 20%)

2. 火災學 、 1. 消防法規 。

以上均已結業!

第 5 期 開設三科: ( 全部自費 ) , < 已於 101 年 9 月開課 >

7. 消防圖學 、 6.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5. 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預定 102 年 1 月 27 日結業!

第 6 期 開設四科: < 預定 102 年 3 月開課 >

4.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1. 消防法規 ( 勞委會職訓局補助 80%, 勞工只要負擔 20%)

3.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2. 火災學 ( 自費 )

請先 e-mail 給班主任,以利統計人數! e-mail : [email protected]

台灣省消防設備師協會

台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理事長 詹鈞皓 0937-727-088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台中市 40466 民權路 539 號 539, Min-quan Rd. , Taichung City

T: 04-2206 -9989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4-2206 -9989

本班優點甚多 ! 除簡章略有概述外 ! 請電洽班主任細說分明 !

※修滿 20 學分可以應考消防設備師!也可以申請免除實務訓練!

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 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 ( 普通 ) 化學、化學及實驗、 ( 普通 ) 物理、物理及實驗、 ( 基本 ) 電路學、 ( 基本 ) 電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 ( 基本 ) 電學、自動控制、 ( 中等 ) 流體力學、 消防圖學 、工程圖學、建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 二 ) 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 火災學 、火災動力學、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 ( 概論 ) 。

( 三 ) 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警報系統 ( 設計 ) 、 避難系統 ( 設計 ) 、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業通風、消防機械。

( 四 ) 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 消防法規 、建築法規、營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 ( 及防阻 ) 、製程危害管理、風險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消防 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消防設備師士考試及格免除實務訓練直接取得證書條件如下:

考取消防設備師 ( 士 ) 後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認定消防實務工作二年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

一、曾經設計、繪圖或審核消防安全設備工程圖說,包括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二、曾經取得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證書並實際從事該項業務之人員,已具有實務工作經驗,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三、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或內政部消防署認定之訓練機構修習火災學、消防學、消防法規、建築圖學、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水力學、消防機械、消防化學、消防安全工程設計等消防相關科目達二十學分(三百六十小時)以上,並在消防機關、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前項錄取人員,應於筆試及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筆試及格通知書影本及附表所列之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核發消防實務工作二年證明文件,並主動轉送考選部,通知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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