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錄取仍可申請免除訓練,以榜示日為考試及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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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十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之考試規則,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

第廿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登載公報。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事項之規定,其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 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考試法第 廿二 條規定 訂定之。

第 3 條:

本訓練實施對象,係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員。

經內政部核發具有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之前項人員,得予免訓。

前項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之認定,係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曾經設計、繪圖或審核消防安全設備工程圖說,包括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二、曾經取得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證書並實際從事該項業務之人員,已具有實務工作經驗,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三、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或內政部消防署認定之訓練機構修習火災學、消防學、消防法規、建築圖學、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水力學、消防機械、消防化學、消防安全工程設計等消防相關科目達二十學分(三百六十小時)以上,並在消防機關、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第一項錄取人員,應於 筆試及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申請書、筆試及格通知書影本及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核發消防實務工作二年證明文件:

一、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提出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與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戶籍謄本、所得稅扣繳憑單。

二、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應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或檢修申報書與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戶籍謄本、所得稅扣繳憑單。

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提出修習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戶籍謄本、所得稅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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