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協會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視為自動退會之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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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協會目前列冊已有 107 位會員,按規定本次會員大會就必須要有過半數 (54 人 ) 出席,才能召開大會,根據以往經驗會員出席人數約三十餘人,豈不是年年流會,會務無法運作?

主管「人團法」之內政部社會司給各社團章程草案範例有寫到:為利於組織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故本會 章程第八條規定: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未繳常年會費當年度就無會員權利,若再加入時,需補繳之前未繳清之各年全部會費,或重新申請入會(則入會年資重新計算),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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