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消防安全設備之 設計 、 監造 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
相對的消防機關審查設計圖及查驗監造內容之官員也擁有消防設備師證書
這樣誰都無話可說啊!
因為消防安全設備之 裝置 、 檢修 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相對的消防機關複查之官員也擁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
這樣任何人都不得不信服吧!
因此,希望各縣市消防局能夠積極落實法規之規定、依法行政!
檢附內政部頒: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資格考核作業規定如下: ( 97/8/13 制訂 ) ( 100/10/07 修正 ) window.googletag = window.googletag || {cmd: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efineSlot('/22590772197/pc_textbottom', [1, 1], 'div-gpt-ad-1639353180888-0').addService(googletag.pubads()); googletag.pubads().enableSingleRequest(); googletag.enableServices();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isplay('div-gpt-ad-1639353180888-0'); });
一、 為確保消防機關人員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條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第十五條之一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管理及建築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所定之建築物竣工查驗等工作之專業能力,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專責檢查小組人員:消防機關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 ) 成立專責 檢查小組執行第一種檢查之人員。 (二)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 ( 以下簡稱審查查驗人員 ) :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十條執行建築物消防 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之人員與依建築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執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之人員。
三、專責檢查小組人員之資格: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會審 ( 勘 ) 勤 ( 業 ) 務二年以上。 (二)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會審 ( 勘 ) 勤 ( 業 ) 務一年以上。 (三)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優先。
四、審查查驗人員之資格: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審查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會審 ( 勘 ) 勤 ( 業 ) 務二年以上。 (二)查驗人員: 1. 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會審 ( 勘 ) 勤 ( 業 ) 務二年以上。 2. 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會審 ( 勘 ) 勤 ( 業 ) 務六個月以上 。 (三)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優先。
五、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應參加下列消防機關舉辦之講習訓練: (一)定期召開之法令研討及座談。 (二)針對重大案例召開之專案會議檢討策進作為。 (三)應參加定期辦理之專責檢查人員講習訓練。 前項講習訓練成果應依注意事項規定之期限,將課程、授課講義、簽到表、照片、測驗卷等相關資料 陳報內政部消防署 ( 以下簡稱本署 ) 備查。
六、督考及管理 (一)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1. 人員列冊管理。(項目包括訓練證明、證照、經歷等資格) 2. 人員能力評核紀錄。(項目包括學、術科測驗【試卷】、主官定期評核紀錄等) 3. 每三個月定期工作檢討及獎勵。(主官管應會同政風單位進行個案抽查,並有獎懲資料可稽) 4. 儲備人員名冊。(每年培訓儲備人員,並每年檢討列冊及更新) (二)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機關所屬人員考核實施要點加強督考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隨時記 載優劣具體事實,如發現有違紀之虞者,應立即記錄陳報,並予以調整勤 ( 業 ) 務。 (三)考核資料應作為年終考績及遷調、任免、獎懲之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優劣之人員,依照消防專業人 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四)消防機關針對各執行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應每三年檢討一次勤 ( 業 ) 務執行情形,依 檢討結果得予以分批調整,並應有檢討及調整勤 ( 業 ) 務資料可稽。 (五)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或 實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