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年 7 月份不合格產品資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彙整 7 月份各主管機關發布或通報之不合格產品資訊共 41 則,詳情如次:
一、商品類: 共 20 則。按產品類別區分有:玩具類 10 則(塑膠玩具、造型玩具人偶、 KODKOD 系列益智遊戲、玩具音樂罐召喚獸 - 姬路瑞希、毛絨玩具、造型玩具人偶、人偶公仔、運動組阿龍 ( 棒球 ) 、便利風扇、泡棉水槍等);機械類 2 則(閥、溜冰鞋) ; 化工類共 18 則(木絲水泥板、岩棉吸音板 3 則、普通合板 5 則、工地用防護頭帽、矽酸鈣板 2 則、可耐福強化石膏板、輪胎、硬式棒球用頭盔、單板層積材、 1.3 纖維水泥板、矽酸鈣板 1.0FK )。進口之不合格商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均已銷毀、封存,或存放於海關倉庫,俟複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市場販售;國產之不合格商品,業者均已依規定召回換貨或檢修在案。
二、車輛類: 共 2 則。即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HONDA ACCORD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LEXUS RX400h )等,均已依規定提出召回改正計劃,辦理召回檢修在案。
三、食品類及食品容器: 共 18 則,產地分別為美國(特選級冷藏去骨牛腱、奶油自製風味馬鈴薯粉、冷凍牛腱、冷藏去骨牛肉 2 則、冷藏帶骨牛肉)、越南(糖漬金橘、綜合水果醬、美國香菜)、大陸(可口可樂 ZERO PM 原液主劑飲料配料、甜菊葉、)、日本(醬油粉 --NON-GMO) 、印尼(調製豆 -- 辣味 --2 則)、印度(紅辣椒粉、紅茶)、墨西哥(乾鐘螺)及西班牙(匈牙利紅椒粉)。不合格原因分別是檢出農藥、防腐劑及瘦肉精等。案內不合格產品均存放於切結地點,廠商未於 15 日內申請複驗合格,或未申請複驗,則由衛生局監督全數銷毀,均未流入市面銷售。
四、藥品及醫療器材: 計 1 則,為法國藥品(溫諾平注射液 10 公絲 / 公撮),業已回收上述商品。
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消費者,如回國攜入或向國外訂購產品者,可視需要參閱相關網站之資訊。重要之不合格產品資訊網站如次: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安全資訊網: http://safety.bsmi.gov.tw/ 2. 交通部委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建置之車輛安全資訊網: http://www.car-safety.org.tw 3. 行政院衛生署之消費紅綠燈: http://consumer.fda.gov.tw/Light/News.aspx?nodeID=217
網路團購夯,消保會促業者加強揭露消費資訊,並擬增訂規範
近來網路團購優惠券很夯,由於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常破盤下殺,成為不少人的省錢小秘方。但日前媒體批露,餐廳常聲稱「客滿」無法訂位,或未事先標明消費限制等情形屢見不鮮,造成消費者有「易買難用」的怨言。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特於上( 7 )月 28 日邀集專家學者、主管機關及主要團購網站業者開會,除請團購網站業者落實各項團購消費資訊的揭露外,並請經濟部研議增訂團購交易的特別規範,以建立合理公平的消費環境。
團購優惠券常見的消費糾紛,包括:
1. 餐廳常聲稱滿座,無法成功訂位,甚至現場有空位仍不接受持券者用餐。
2. 未標明消費限制(如用餐不能享用免費供應的冰品、不得外帶)。
3. 實際購得的產品或價格,與團購網刊登的資訊不同(如店家片面漲價、產品內
容或份量有落差)。
4. 店家倒閉,無法兌換。
5. 團購網站未揭露退費流程或退費程序繁瑣,或消費者需負擔手續費等。
行政院消保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邀集 GOMAJI 夠麻吉、 17Life 、 yam 揪便宜、 17shopping 、 GROUPON (未出席)等主要團購網站業者開會,出席業者均展現誠意,表示除將積極揭露交易資訊與退費流程,督促合作的店家落實提供服務外,並已完成或規劃辦理履約保證。茲綜整上述團購網站目前的交易服務情形如下表:
國內主要團購網站的交易服務情形表
網站別
項目
GOMAJI 夠麻吉
17Life
yam 揪便宜
17shopping
優惠券退費措施
1. 未超過使用期限:可全額退費。
2. 逾使用期限:系統自動轉為「購物金」;「購物金」仍可全數返還現金。
1. 未超過使用期限:可全額退費。
2. 逾使用期限:系統自動轉為「購物金」;「購物金」仍可全數返還現金。
1. 不論是否逾使用期限,均可全額退費。
2. 如逾使用期限時,雖無優惠價,仍可持券至店家補差額消費(優惠券上之金額可當做店內現金券使用)。
1. 未超過使用期限:信用卡付款可全額退費;其他付款方式,需扣除跨行匯費 30 元國泰世華除外。
2. 逾使用期限:系統自動轉為「購物金」。「購物金」亦可返還現金,非國泰世華需扣除跨行匯費 30 元。
退費所需時間
1. 當月發票 3 至 7 個工作日。
2. 過月發票:消費者需依國稅局規定寄回銷貨退回折讓單後,約 3 至 7 個工作日完成退費。
消費者可於網頁點選「取消訂單」,即可受理,退費約需 3 至 7 個工作日。
1. 當月發票:約 7 個工作日。
2. 過月發票:消費者需依國稅局規定寄回銷貨退回折讓單後,約 7 個工作日完成退費。
1. 當月發票: 3 至 7 個工作日。
2. 過月發票:消費者需依國稅局規定寄回銷貨退回 7 個工作日完成退費。
履約保證情形
已於陽信銀行信託。
已於台新銀行信託。
辦理中。
辦理中。
對於團購網站業者的積極回應,行政院消保會表示肯定,除要求業者落實各項消費資訊的揭露,對於消費爭議申訴個案應從寬處置外,並建議業者參照網拍平台的「黑名單」及「安心賣家」制度,研議於網站建立揭露負面或正面信譽店家機制的可行性,以供消費者選購的參考。
行政院消保會進一步表示,團購乃新興交易型態,行業性質較為特殊,交易行為涉及團購網、合作店家及消費者的三方關係;又團購優惠券大多訂有使用期限,且由團購網站業者發行不同行業的商品或服務優惠券,惟團購網站不是實際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業者,消費者權益恐無法獲得充分保障,以現有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及商品(服務)禮券等二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恐有未合之處,且業者亦擔心將不利產業的發展。該會遂促請經濟部研議於前述二規範內,增訂團購交易的特別規定;或另新訂團購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可行性,以期健全團購市場交易機制,確保消費者權益。
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不得)記載事項出爐
近年來產婦媽媽為新生兒之健康著想,將分娩後之臍帶血交由業者保存,以備將來移植救命之觀念蔚為風潮。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為使產婦媽媽與業者間因保存之臍帶血之消費關係更加完善,已於第 190 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請行政院衛生署於近期公告,嘉惠所有使用臍帶血保存之產婦媽媽。
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的重要內容如下:
一、 提醒條款
臍帶血保存機構(以下稱臍帶血銀行)不可以任何形式或廣告保證,保存的臍帶血現在或未來,可以治療任何遺傳性、血液上及其他疾病或不可預期之醫療效用。
二、 臍帶血銀行應告知事項
臍帶血銀行在與產婦簽訂契約前,應告知產婦在醫學上臍帶血的效用研究,現在仍在研發的階段,在醫療上的應用與效能尚未有確定。即使醫學上,臍帶血中的特定成分可能可以作為治療特定疾病的新方法,但並不表示產婦所委託保存之臍帶血也可以達成相同的功效與療效等。
三、 臍帶血於運送過程所生損害的賠償責任
臍帶血銀行於履行契約義務運送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或事故,可能會造成臍帶血遺失或毀損,於本案即規定應依過失程度無息退還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作為臍帶血銀行賠償與產婦求償的依據:
(一) 因不可抗力因素: 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的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
(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且非臍帶血銀行過失 :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的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並賠償簽約費 1 倍之賠償金。
(三)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且臍帶血銀行不能證明無過失: 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且賠償已繳所有費用 2 倍的金額。如果產婦能證明損害超過已繳費用 2 倍的金額時,可以另外請求超過部分的損害賠償。
(四) 因臍帶血銀行故意或重大過失: 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並應賠償該費用 3 倍的金額,如果產婦可以證明損害超過該費用 3 倍金額時,可以另外請求超過部分的損害賠償 。
四、 產婦任意終止權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產婦可以隨時終止契約。臍帶血銀行應該按雙方約定的付費方式及契約期間剩餘月數無息退還保存費。
五、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或免除機構之告知義務。
六、 不可以虛偽不實、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權威式誇大用字、無法積極證明為真實或無法舉證之用語作為臍帶血廣告的內容;亦不可於廣告內容中暗示或影射醫療的業務。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也再次提醒消費者,臍帶血之醫學運用尚在發展中,並非救命之萬靈丹,呼籲消費者於交由業者保存前應有正確的認識,不要隨著名人代言與廣告,就認為臍帶血能對於所有疾病具有療效;如有任何疑問,仍應尋求專業醫師處理。
*小字典:所謂臍帶血是嬰兒出生時,於臍帶及胎盤所存留的血。
「電子報讀大獎」活動,第一波得獎名單公布!
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舉辦的「電子報 讀大獎」活動,本( 100 )年 8 月 10 日在明通法律事務所林宜君律師見證下,抽出 38 位幸運中獎民眾,分別得到 iPod 、 DVD 播放器、時尚垃圾懂及隨身碟等獎品,得獎名單已公布在行政院消保會網站 ( www.cpc.gov.tw ) 。
行政院消保會為鼓勵民眾訂閱消費安全電子報,以充實消保知識,特別舉辦「電子報 讀大獎」活動。民眾只要訂閱並閱讀電子報後,連上活動網頁回答 10 個相關問題,全數答對者即可參加抽獎。共有三波抽獎活動,第二波及第三波活動將分別在 10 月 14 日及 11 月 21 日公布中獎名單。行政院消保會提醒還沒有參加活動的民眾,未訂閱該會電子報者,請趕快訂閱;已訂閱者,趕快點閱該會 101 期以後之消費安全電子報,才有機會上網答題。第二波抽獎活動,還將抽出 iPad 、電子辭典等多樣好禮喔!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第一波得獎名單公布後,將由活動的承辦單位-新視紀整合行銷傳播公司以電話通知中獎者,確認身分及收件地址後寄出獎品;請得獎者於一個月內完成領獎手續。若對這項活動有任何問題,請電洽該公司鍾小姐( 02 ) 2653-9292 轉 315 。
行政院消保會與法扶基金會共商消保業務合作事宜!
行政院陳副院長兼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主任委員,本( 14 )日接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一行,就兩會未來消費者法律扶助、教育宣導等業務合作事宜交換意見並獲致共識,且奠定了未來兩會在消費者保護業務進一步合作的基礎。
法扶基金會是由司法院捐助成立,主要宗旨在協助需要法律協助卻無力負擔訴訟及律師費用的民眾,以維護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今( 100 )年發生塑化劑污染事件後,行政院消保會即洽請該會,於該會 121 處據點提供民眾受塑化劑侵害權益之申訴表格,獲得該會積極、正面的支持,並協助轉介多案予主管機關處理。
行政院消保會與法扶基金會基於以上合作經驗,尋求進一步的交流合作,以加強維護消費者權益;兩會並安排在本( 9 )月 14 日上午 10 點於行政院消保會會商。
行政院消保會會後表示,該會雖無法編列預算補助民間團體辦理一般法律訴訟扶助,但仍可以在爭議案件協處及教育宣導等方面積極合作。因此,雙方達成 合作共識如下:
一、 行政院消保會將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倘受理之申訴或調解案件中,若不屬消費事件者,或經消費爭議調解不成立之情形,如當事人有申請法律扶助資格,可洽詢其意願後,協助轉介至法扶基金會。
二、 行政院消保會與 法扶基金會將透過資源分享強化宣傳廣度、增進雙方人員互動與經驗交流:
(一) 續交換意見。除兩會官網互相連結外,並將互設聯繫窗口,針對涉及
技術層面問題持續交換意見。
(二) 行政院消保會除於「 2011 消保嘉年華會」大型宣導活動時,邀請 法扶
基金會設攤宣導外,並將於 全國消保官聯繫會報與消保法研習會時,
邀請 法扶基金會講授相關課程或參與研討。而法扶基金會舉辦之活動
,行政院消保會及地方消保官亦將共同參與。
(三) 行政院消保會或地方消保官如遇有複雜之消保機制或爭議案件,可視
案件性質洽請法扶基金會提供法律專業之支援,推薦專長人員參與提
出意見或解決方案。
對法扶基金會主動提出相關合作構想 , 行政院消保會陳主任委員除 當面肯定外,也期勉透過未來進一步的合作,擴大保護消費者的力量,有效增進消費者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