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新北市抽驗市面釣蝦場動物用藥含量情形
【新北市訊】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針對轄內釣蝦場進行蝦子抽驗,檢驗其動物用藥硝基呋喃含量情形,共抽驗蝦子及池水各 10 件,檢驗結果 不合格者計有 1 件檢出 硝基呋喃代謝物 AOZ 346ppb ,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硝基呋喃類藥物及其代謝物在市售水產品為不得檢出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除已通知釣蝦場業者立即停用該違規來源蝦子外,並已移請該產品來源之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處辦。
硝基呋喃類藥物係為廣效性抗生素, 不肖 水產養殖 業者 常 會添加該類藥物,讓水產動物不易致病 ,人體長期食入含此藥物之水產品,有致癌及致畸胎性之疑慮。新北市 衛生局 呼籲釣蝦場及養殖業者勿違規添加 硝基呋喃類藥物,若經查獲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1 條規定,重罰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罰鍰。 相關新聞稿內容可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http://www.health.ntpc.gov.tw 『焦點新聞』專區查詢。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王科長淑芬 電話: 2257-7155 分機 1310
撰稿人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詹仕蘭 電話: 2257-7155 分機 1337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不合格名單:
編號
檢體
抽驗地點
抽驗處所提供之上游業者
檢驗結果
1
蝦子
溪湖釣蝦場
地址:土城區中央路 3 段 134 號
宏安水產行
地址:屏東市大武里武順街 25 巷 11 號
硝基呋喃代謝物 AOZ : 346pp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