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寫的最後一個理 由: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檢察官的說法,只有我這位告訴人的片面指訴,無其他積極證據,不起訴。
最末這句話,可以咬死多少人?
如果連犯行人在沒有受脅迫下自願手寫的自白書,都不能算是最明確的證據,那麼,還有什麼足堪當作檢察官所謂的 “ 積極證據 ” ?
看著這句話,我深深刻刻的懂了,為什麼社會上有許許多多遭遇性侵的女子,在受傷後選擇沉默、選擇隱忍、選擇暗暗飲泣,放棄為自己站出來走進法庭-因為她們甚至連一張犯行人的自白書都沒有!
我提給檢察官的證據,是徐男親筆寫的一張自白書以及徐男母親寫的信。
徐男在自白書自陳三次三個晚上他對我做了哪些行為。
徐男願意寫自白書,是因為徐男怕我告他,要我給他一個機會。
我告訴徐男,如果他要機會,那麼就寫一張自白書給我。
徐男答應。
答應後的隔天 下班 辦公室 徐男交給我一張電腦打字 A4 紙 , 沒有屬名。
“ 有什麼問題嗎? ”
“ 我說的是一筆一筆手寫的自白書。 ”
“ 喔,那可能我聽錯了。 ”
“ 請你用手寫。 ”
一小時後
徐男拿了一張手寫的 A4 自白書給我 , 一樣沒有屬名。
我請徐男簽名。
徐男不肯。
“ 妳這是要我死嘛! ”
“ 你自己做的事,你不用在上面簽名嗎? ”
徐男不說話 , 一樣不肯簽。
○○從外頭開門,走進辦公室。
徐男急忙轉頭向辦公桌,匆忙簽下名。
98 年 6 月 16 日 下午 6 點多 我拿到徐男簽名的自白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