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應該趁人之危 可是那時實在是情不自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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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應該趁人之危,可是那時實在是情不自禁,我只是想摸摸妳親親妳,絕對沒做其他的事,對不起,請妳原諒我!

徐毅穎

檢察官不起訴的第一個理由:當時情形告訴人自己無法清楚陳述,亦非當時隨即發現,係隔 3 月之久始經由質問被告得知,是據告訴人指訴, 被告當時所為行為是否屬刑法上規定猥褻犯行,尚非無疑。

在刑法 第 225 條裡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無法清楚陳述、無法當時隨即發現,是因為不醒的我不知抗拒啊!檢察官可以對我所陳述的事實持保留態度,但徐男在自白書裡親筆寫的 “ 我不應該趁人之危,可是那時實在是情不自禁 ” 難道這還會不是事實嗎?這是徐男親筆寫的啊!為什麼卻是尚非無疑?尚非無疑?

檢察官說 “ 告訴人非當時隨即發現。 ”

這一點,我也恨,恨我自己當時為什麼沒有醒,

如果我能隨即醒來,徐男還能對我行猥褻之惡嗎?

如果我能隨即醒來,徐男還敢對我動手動腳嗎?徐男絕對不敢,絕對不敢!

如果我能隨即醒來,我絕對,絕對不會讓自己受徐男侵犯!

如果我能隨即醒來,我絕對,絕對狠狠的痛打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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