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時間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期限:至 100 年 10 月 15 日止。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申請期限:至 101 年 4 月 15 日止。 貳、計畫 為讓家長實際感受免學費教育政策,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免學費計畫)比照國中小學生就學免繳學費概念,5 歲幼兒入學之學費,由教育部/內政部依主管權責及園所性質分別給予補助。
參、補助 一、94 年 9 月 2 日至 95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之 5 足歲幼兒,且就讀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 (以下 合稱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 二、依法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且經鑑定安置於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
肆、補助項目 、、 免學費計畫,包括「免學費」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二項補助,分述 如下: 一、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之 5 歲幼兒,其學費(或註冊費或保育費)由教育部/內政部依園所性質分別給予補助。 二、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 幼兒與父親及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之家戶年所得總和為新臺幣(以 下同)70 萬元以下者,再依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三、前二項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得補助 3 萬元;各補助額度 請參閱 100 學年度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彙整表
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 (一)免學費補助: 1、滿 5 足歲幼兒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即為補助對象,為減化作業流程,家長無須申請,採幼兒入學時,由園所主動協助辦理。另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以 5 歲幼兒入學即不收取學費的方式辦理為原則,但園所有執行困難者,得改採收到政府補助款後再轉撥給家長的方式辦理,惟園所須敘明執行困難之理由函報教育局(處)、社會局(處)備查,並且明確告知家長該園所撥付補助款的方式。 2、園所於幼兒就學後至系統詳實登錄資料,凡幼兒於申請期限前 (第 1學期為 100 年 10 月 15 日、第 2 學期為 101 年 4 月 15 日) 實際就學達一個月以上者,園所即可至系統造冊,經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後,由園所協助備妥相關資料交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及申領補助款;各縣(市)依園所所造清冊之幼生數,以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 1 萬 5,000 元之原則核撥補助經費;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始就讀達一個月者,園所得於上學期 12 月 15 日前,下學期 6 月 15 日前再辦理第 2 次造冊,且依就學月數比例計算補助,其比例統一以每學期 6 個月、每月 30 日計之,幼兒就讀日數總計依前開原則計算後之餘數,未滿 15 日者不予採計、逾 15 日者則以半個月計,補助金額若有小數點者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辦理;惟逾第 2 次申請期限之零星個案即不再開放申請。
(二)弱勢加額補助: 1、本項補助係以家戶年所得決定是否具有申領資格及補助額度,因此,家長必須填妥園所發給的申請表,並於規定期限內繳回園所提出申請。
2、園所依家長所填申請表之資料協助至系統進行比對,並將比對後的申請確認單及清冊交給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補助額度及享有弱勢加額補助,再由園所協助備妥相關資料交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申領補助款,俟政府撥付補助經費後,立即轉撥給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