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分漁民以不實漁獲交易證明向勞保局申請調高薪資,以詐領漁民老年給付弊端疑案,97年6月30日為自首、自白寬減期。請涉案之漁民朋友把握時間自白及自首,以獲寬典。
本府呼籲涉案之漁民朋友如於97年6月30日前主動向勞保局撤回不實漁會會員申請資料、不實漁獲交易證明資料、不實之薪資調整及老年給付申請,並繳回溢領之漁民老年給付者,由勞保局代轉自首、自白之意旨及相關申請及繳回證明,報請該管地檢署檢察官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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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7年5月2日
針對近年來陸續被發現各地漁民以不實漁貨交易證明向勞保局申請調高薪資,以詐領漁民老年給付弊端疑案,本署顏檢察長於97年4月28日召集全國各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勞保局等相關人員,研商對於此種案件涉及刑事責任之漁民及相關漁會人員之統一偵辦標準及處理模式,會中已經就統一偵辦之原則性標準達成共識,將提供各地檢署及勞保局作為處理的依據。
會議中經與會人士充分討論後,認為此種因制度設計及考覈不實,再加上部分不肖漁會人員刻意從中協助謀得不法利益,所造成的弊端,造成國庫重大損失,實有必要嚴格偵辦。但因此一積弊甚久,案件數量龐大,且扣除少部分從中獲利之有心人士外,其餘大部分皆屬經濟上弱者之漁民,一旦全面嚴格偵辦,對於漁業界及漁民生計將產生重大衝擊,也會影響多數守法漁民之保險服務品質。為使衝擊減到最低,並鼓勵涉案之漁民自首及自白,以獲寬典,上開會議就涉及此類刑事案件者達成從寬處理之原則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為自首、自白寬減期。
二、涉案之漁民如於97年6月30日前主動向勞保局撤回不實漁會會員申請資料、不實漁貨交易證明資料、不實之薪資調整及老年給付申請,並繳回溢領之漁民老年給付者,由勞保局代轉自首、自白之意旨及相關撤回申請及繳回證明,報請該管地檢署檢察官從輕處理。
三、在前開寬減限期內自首、自白或繳回溢領老年給付之漁民,檢察官將依個案情節之輕重,依法予以附條件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處分。參與共犯之漁會人員在前開寬減限期內自首、自白者,檢察官亦將斟酌情節從輕處理。
本署呼籲所有涉及不法的漁民及漁會人員能主動到案、及早自首、自白,繳回溢領的不法所得,以獲得檢察官的從輕處分,獲得自新的機會;並請所有漁民及漁會人員切勿再以身試法,犯同樣的錯誤,以免破壞漁民保險制度的良法美意,損害所有漁民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