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民無齒時,才需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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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申請到公園免費表演,結果發現這個世界上的規定這麼多。不但一場的場地費上萬元,保險金亦同。其他林林總總的限制多如牛毛。反觀有些溜冰業者都設在公園旁,假日天天都帶小朋友到公園溜冰賺錢,反而無法可管。我個人並非排斥溜冰業者,而是替文化藝術團隊感到悲哀。

為什麼政府的規定不能有選擇性?只要是『好的』『正面的』『對人民有益的』就不用規定,對於『不好的』『負面的』『對人民有害的』才設立規定 呢?舉例就像;公園是大家的,不管人民是來散步、運動、跳舞、表演都是好事,就不應該規範。反之;吵架、亂丟垃圾、把機車騎進來等等不良的行為,才需要給予規範。

規範條文一大堆,這跟公平正義無關,反而限制了公園正面發展的機會。公部門不斷的製造『規定』,如果真的把所有的規定都搞懂,大概連出門買菜都不敢了。

當公部門相信人民的素質時,就不需要設立規定,因為這是沒意義的規定。只有當公部門不相信自己的人民素質時,才會把人民當小偷一樣防著,盡其所能的寫下種種的『規定』來規定人民要遵守。唉 ! 台灣人民真可悲。 ….. 喔, 不!是沒認識政客真可悲,因為有認識的話,可以請他去關說。 …… 喔,不!是沒錢最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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