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倫理中的內容提到何謂病人權利:
(以下摘錄於 醫學倫理委員會 )
什麼是「病人權利」?依據美國醫學協會所發佈的「病人權利法案」( Patients Bill of Rights )指出,當你是個病人,你有下列的權利:
至於醫療人員治療病人的醫學倫理,是基於下列四個倫理法則。自主( Autonomy )、助益( Beneficence )、無害( No-malfeasance )及正義( Justice )。
一、自主原則
當你有決定的能力( decisional capability )時,你有權利自我決定及規劃生涯。並決定是 否接受治療,即使在瀕死之前、或意識不清時,你的代理人有權決定你的治療,或以你的遺囑( Living Will )來表明你的決定。
二、助益原則
醫療的主要目的在協助病人保持生命( Preserving Life ),恢復健康( Restoring Health ),減少痛苦( Relieving Suffering )和恢復及維持功能( Restoring or Maintaining Function )。醫療人員有義務協助病人獲得依自己的選擇下,所能得到的最佳益處。不過在緊急狀況,醫療人員有權利去做無害的治療。
三、無害原則
此原則的精神在於不要傷害、防止傷害以及除去傷害。也就是在醫療過程中,你不應得到任何非必要的「醫療上」或「非醫療上」的傷害,尤其是因醫療人員的疏忽及技術不成熟所造成的傷害。 < 這是在美國最常見的醫療糾紛 >
四、正義原則
在一定醫療資源下,每一個病人都有權利獲得適當的治療( Optimal care );醫療資源的分配要合理且依據醫療上的需要。病人的社會地位,給付能力以及社會價值不能做為分配醫療資源的考慮依據。醫療人員的責任就是為病人的好處著想。
了解「病人權利」及「醫學倫理」有助於醫病關係的良性互動,也可作為決定自己健康很好的處理依循原則。不過由於國情不同,上述美國的作法是否適合於國內的醫療現狀,仍有待相關各界專家的討論。基本上,我們非常認同這些保障病人基本權利的精神,也希望能適度立法,共創醫病雙贏的局面。
勿點燃星星之火
從過去至今,網路的普及,每個人都樂於將自己的生活或興趣做紀錄,近期我在一直有個疑慮
,我在某些網路平台,看見幾個平面及立體影像,曾見過某地區一個替代役在服勤過程中將患者
的痛苦呻吟以立體影像拍攝並以嬉笑之方式發表於個人部落,當時我立即隱藏回應提醒,雖不見
對方回覆,但目前當時之文章至今我已遍尋不著,此後於近期 又見有院後處置過程被發表於公開
網路,然而這些到底是否觸法了沒? 這些疑慮在我心中一直反覆的被激起! 如果星星之火被點
燃,那後果可不堪設想!
緊急醫療越來越受到重視的 今天,從全民CPR的推廣,到未來恐 怕人手一張EMT-1的證照,即使
這些曾受過EMT的人未必未來會從事相關領域,但至少他未來會 更清楚每位醫事人員或EMT在
現場或在醫療服務過程中 你替他做些什麼? 當一位曾被你診治或 服務之病患,有一日在無意間在
網路上發現自己 的診治經過被公開於網路,這是一件非常不好的 感受。如果您未曾有過,請您想
像!這樣的事會有多麼嚴重!當現今媒體只會報新聞錯無法導正 社會正面價值時,許多問題都將
漸漸的浮現而出!
可為與不可為
透過網路分享學習是件好事。但必須考量何者可為,何者不可為!
個案研討應當是再促進患者之健康,在醫院是常見之事,為的是讓 讓病人得到更佳之醫療處置。
在媒體中常見的水果日報聳動的標題常為人所注目,甚至人手一 報,同業更曾為了生存而爭相學
習狗仔精 神! 但媒體競爭的環境,民眾對於血腥暴力與媒體號稱 的新聞自由間,有許多正反兩極
的意見。
舉例 2006年網路針對邵曉鈴車禍之事件之網路意見
雖然媒體經常以聳動標題刊載許多血腥畫面,就且不論 其本國 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較完善之規定,
但其所造成之效應,如成為醫事或法定救護人員所效 仿,那其造 成之影響恐怕難以想像。
就道德倫理層面而言,其平面或立體之圖影,未經處理而於公開網路分享,甚至可讓人公開觀看
個人認為是不妥當的,因為沒有一個人會願意自己在痛苦而須接受緊急醫療服務的情況下,被錄
影,拍照而完整的公開於網路,尤以公務人員,醫事,救護技術員更須慎之。 近年來政府極力進
行緊急醫療推廣,因此國人對此領域知識亦是 多少有所獲悉,更是有許多熱血 人士投入緊急醫療工作,乃至長期照護機構亦有投身考照,緊急 醫療正深入社區,校園,逐漸的
普遍化,現在的全民CPR將成為未來全民EMT。
保護病人隱私
1,何謂他人之秘密? 刑法第二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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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病人隱私之保護
*對象:醫事人員 醫療法第72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對象:護理人員 護理人員法第28條 其他相關罰則整理: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
不得無故洩漏。
*對象:救護人員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5條
第 35 條 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因業務而
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3,
醫療法罰則: 第 107 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window.googletag = window.googletag || {cmd: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efineSlot('/22590772197/pc_textbottom', [1, 1], 'div-gpt-ad-1639353180888-0').addService(googletag.pubads()); googletag.pubads().enableSingleRequest(); googletag.enableServices();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isplay('div-gpt-ad-1639353180888-0'); });
刑法罰則:
刑法: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5條
第 25 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以上文字時間緊湊,無暇整理,僅提醒希望醫事及救護人員對病患隱私之重視 !
圖影未經適當處理勿將其公開於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