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
身心障礙者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更新日期
99/11/22
聯絡電話
22272447
對象、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 2.設籍本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1.5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 3.傷病就醫,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伍萬元者。(合法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4.未滿65歲,罹患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專人看護,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 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伍萬元以上者(合法看護中心收據正本)。 5.列冊低收入戶醫療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方式、金額
◎傷病醫療:列冊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 ◎傷病看護: 1.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列冊低收入戶 為 一、五OO 元;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為七五O元。 2.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每人每一年度傷病醫療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傷病看護補助以六萬元為限。 3.列冊低收入戶傷病醫療全額補助,傷病看護補助每人每一年度最高以十五萬元。 ◎設籍本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1. 5 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罹患傷病就醫,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及住院看護費者。
應附文件
傷病醫療部份: 1.全戶戶籍謄本(含同生活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或互負扶養義務人間依法互負義務) 2.國稅局全戶財稅資料(含所得明細及財產歸屬清單)及綜所稅之稅籍清單。(列冊低收入戶者國稅局資料免附) 3.低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4.證明(由區公所出具證明)。 5.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6.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分擔費用證明。 7.橫式領據(填具申請人資料)。 看護部份: 1.全戶戶籍謄本 (含同生活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或互負扶養義務人間依法互負義務) 2.國稅局全戶財稅資料(含所得明細及財產歸屬清單)及綜所稅之稅籍清單。(列冊低收入戶者國稅局資料免附) 3.低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證明(由區公所出具證明)。 4.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申請看護費用者,註明住院期間需專人照顧)。 5.醫院專業人員(主治醫師或護理長或社工人員)出具之專人照顧切結書。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蓋合法看護中心之統一編號之圖章(合法看護中心之證明) 7.看護(照顧服務員)須填具看護切結書並附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 8.橫式領據(填具申請人資料)。
作業流程
戶籍地之區公所(社建課)初審→市府社會處(身障科)核定
受理單位
戶籍地之區公所(社建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