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同區日新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愛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106.09.26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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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同區日新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愛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6.10.04)

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101.09.26)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104.09.29)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106.09.26)

第一條 本志工組織辦法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 『臺北市大同區日新國民小學愛心志工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三條 本團以促使社區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幼吾幼以及

人之幼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團隸屬於臺北市大同區日新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團址設在家長會辦公室,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

第五條 本團得設置顧問若干人,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 。團長由團員共同推舉,副團長、顧問由團長聘任之。本團得依任務需要分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組員共同推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各組之施行細則由家長會另定之。

第六條 本團以志工團團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團長、副團長、組長。團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七條 團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團務、指揮本團所有團員及所屬各項工作。副團長協助團長綜理團務。組長依照團長指導、協助各組執行工作。

團內各人員執掌

一、團 長:負有推展、綜理團務之責,主持相關會議,並主導本

團團員同心協力發揮愛的力量,協助學校發揮最大教

育功能。

二、副團長:協助團長處理團務,執行各會議之決議事項,團長不

克出席之任何會議或處理之團務,得經團長授權代理

團長。

三、圖書組:學生借、還書,圖書館利用教育之推廣。

四、導讀組:晨光活動時間或配合教師規劃主題至各班說故事。

五、課輔組:晨光時間協助學生課業加強

六、環保組:協助資源回收及推動環保教育。

七、導護組:學生上下學各交通崗、路口之指揮。

八、童軍團:協助童軍活動相關事宜及帶領團集會。

九、保健組:協助保健室處理文書資料或學生健康檢查。

十、幼兒園組:協助幼兒園老師維護環境整潔。

十一、園藝組:花卉中心修剪盆栽或種植盆花,校園綠化美化。

十二、行政支援組:綜合團務、支援校方年度各項活動。

十三、校園服務組:校園整體環境整理清潔。

第八條 各組於開學後,由各組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開會時各組組長擔任主席,隸屬及輔導單位應派員列席。

第九條 團員大會每學年配合家長會改組後召開,但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團員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經幹部會議通過,得加入本團為本團團員。

第十一條 本團團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團或隸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團團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團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出席本團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五、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團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團員之提案。

三、審查團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五、選舉或罷免團長及組長。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團員入團及除名事項。

二、研擬團員大會之提案。

三、處理團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辦理本團福利及各項權益。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

三、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團名譽者。

四、連續一個月未參與服務工作者。

五、進班未經導師同意,或逾越管教權者。

本團成員進入學校,需遵守學校之相關規定。如非執行服務支

援時間(如:入班導讀、課業輔導、新生服務等),請勿進入教室。

遇衝突或突發事件時立即通知團長或學校處理。未規定事項,請遵

守志工倫理守則執行服務。志工違反服務須知,經勸告無效者,停

止其服務;違反倫理守則,損害民眾權益或影響團隊聲譽,其情節

重大並查證屬實,得取消志工資格。

第十六條 本團經費之來源由家長會及社會人士捐助,團員遇急難需救助時由團員自由樂捐。本團經費管理由家長會統籌辦理。文書處理及活動策劃由家長會支援。

第十七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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