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同區日新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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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同區日新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6.10.04)

第一條: 台北市日新國小學生家長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為達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導師應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遺漏。

第三條: 導師依據家長回覆之意願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並於選舉票上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

選舉票應密封寄(執)回。選舉票經寄(執)回後,應即投入票匭。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寄(執)回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應於開學後二十八日內。

第四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舉產生時,則由家長會派遣代表,並由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五條: 通訊選舉如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寄回,視為廢票。

第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 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 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 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 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五、 進行選舉投票。

六、 當場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前項第三款選監人員置五至九人,其中至少應包含學校人員代表或教育局代表參與並審定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書面委託之真偽。

第八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九條: 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視學校體制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跨學程之學校適用)

第十條: 本會之選舉,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均得為當選人。

第十一條: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三條: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移交會議決議紀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不另行補選。

第十五條: 家長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於家長委員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以書面並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前項會長職位之出缺,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副會長職位之出缺,不另行補選。

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即為生效,並由家長會通知之。

前項常務委員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職位出缺時,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第三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一項、第三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同時通知家長會及學校。

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決議。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家長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並報請教育局核定。

會長經罷免者,家長會應自教育局核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

家長委員罷免案之提出及決議,應於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中明定之。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十八條: 改選、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報經教育局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教育局得隨時抽查家長會會務,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會提供資料。抽查項目如下:

一、組織運作狀況,包含會議之召開、議事規則、選舉、罷免、志工組織等事項。

二、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三、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四、其他事項。

前項抽查,得由家長會會務諮詢小組執行之

第二十條: 家長會之設置或運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 、 違反本自治條例或本準則之規定。

二 、 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置目的不符。

三 、 經費開支不當、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不具完備之會計帳冊。

四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五 、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

家長會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限期內無法改善者,教育局得令其解散、改組之。

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分別組成之臺北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合會違反第一項之情形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前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中推選下列代表時,應由前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規定選派之代表。

前項各款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各該會議。

家長會推選第一項各款代表時,並應同時推選各該候補代表。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之秘書及會計,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秘書及會計人員,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由學校人員擔任。

學校應指派人員擔任與家長會之聯繫工作,並為必要之支援。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前項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會長移交次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前任及新任會長之移交,應由校長監交。

第二十四條: 學校因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學校未編列預算之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家長會支援經費時,應向家長會提出計畫書、預算書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

前項經費支援,家長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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