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客家文化協會謝理事長 --拆屋還地說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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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前客家文化協會理事長  謝錦繡小姐 2008.11.07

大時代劇變的責任,卻要生斗小民來受罰,情何以堪? window.googletag = window.googletag || {cmd: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efineSlot('/22590772197/pc_textbottom', [1, 1], 'div-gpt-ad-1639353180888-0').addService(googletag.pubads()); googletag.pubads().enableSingleRequest(); googletag.enableServices();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isplay('div-gpt-ad-1639353180888-0'); });

國防部強制扣抵老兵微薄退休俸

公理何在? ----- 一個東山老兵唐添順的故事

東山島的老兵唐添順 中華民國 失去及即將被拆的房子

彌陀營區旁老兵殘破的房子

1949 年 中國大陸 的治權,退守到西南山地與東南沿海的島嶼一帶,繼續進行作戰。 1950 年 東山島地處閩粵兩省,位置特殊,共軍強攻東山島,國軍戰事不利撤退,兵源不足,抓當地壯丁充當兵源。

老家福建省東山島的唐添順,因而與村內壯丁,先後被抓到部隊從戰,隨後到金門,再輾轉到台灣,開啟這群東山島莊稼人滄桑的一生。

離開東山島時,他的父母雙親尚在,但兄長三人已先在八年抗戰中,同樣被抓去參與抗日戰爭死亡,在家排行老么的他,沒有受過教育,連名字都需請人寫,民國 39 年被抓到金門防守前線,在台灣當兵也沒有親人,部隊就是他唯一的家。

民國 53 年他結婚後,生子 3 女一男,至民國 64 年底以上士等兵退役,因部隊四處移防,全家人跟著到處為家,也未分配公宿,因不識字沒法轉介公職,帶著每半年微薄退休俸離開部隊,要養一家 6 口已不夠,只能選擇購買座落嘉義市彌陀路 70 巷 40 弄 1 號彌陀營區附近,經軍方默許,沒有土地所有權搭蓋的簡陋房舍住下來。

嘉義市的軍方營區,因國民政府自大陸撤退,為安置由大陸跟隨撤退的軍隊,以無租佔用讓軍隊移防在嘉義市各處。一直到民國 84 年,嘉義縣、市政府欲索回嘉義市光華營區土地,與軍方協商,縣、市政府同意光華營區遷移介壽營區,並代建營舍,支付搬遷費給軍方,附帶條件是不得索回介壽、隬陀兩營區土地。

當軍方與嘉義縣、市政府協商完成,軍方開始催討唐添順所住的彌陀營區旁的房屋,他房屋座落土地有三筆,一筆屬縣政府,二筆屬國有財產局,經陳情協調,國有財產局同意讓唐添順原屋承租土地,但縣政府不肯,一定要拆屋還地,軍方就進行訴訟,至 96 年 6 月二審定讞,判處無償拆屋並因無權佔有公有地要賠償 5 年不當得利費用。

在訴訟期間,軍方採用單點突破處理,彌陀營區被告共有六戶,其中三位在未起訴前就已往生多年,軍方仍以亡者為被告,其中訟進行間去逝者,繼承者亦淪為被告,不僅要求拆屋還地,更求償不當得利 5 年費用,在每半年微薄退休俸中強制扣抵。

我們可以理解國家在撤離大陸時,軍隊因為這種緣故,軍營土地的取得可以「無租使用」,遷移營區時國家代建營舍,支付搬遷費;但同是在國家撤離大陸,跟隨國家服役的下階老兵,他們生活無以為繼所使用的公有土地,竟以現行法律,要他們拆屋還地,賠償不當得利。

誰願意沒有來由被抓離家鄉?誰願意在烽火槍林彈雨中,不顧生死衝鋒陷陣?太多的不合理對唐添順來說「阮嘛是無法度,只有接受而已」。

他哭訴著命運的捉弄說:「阮阿爸四個孩子,三個乎抗戰抓去,沒返來,我乎人抓來台灣,到伊死時,一個囝仔嘛無在身邊送伊上山頭,這敢是阮愛的?」

面對著即將被拆的屋子,他說:「我跟營區長官要求,我為國家犧牲一生,只讓我住到我死就好了,我不敢要求要為我的子女,只是這樣要求,國家也不肯,我要住到軍方來拆最後一天才要離去,因為年少至今我沒有自己的家了,這是我唯一的家呀!」

用政治的角度去論證不同時代法律的正確性,這種以政治為先導忽略法律背後的時代背景,表面是義正嚴詞的依法行政,但此蠻橫行徑就如苛政猛於虎。

法律是人制定的,以死守法條的絕對性,而罔顧個案的時代背景,以絕對理所當然的法律規定,去欺壓那群沒有足夠知識說出被欺凌的善良弱勢,這個問題就已經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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