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單質借,助學貸款,勞工紓困貸款之借款能否前置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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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也算吧):人壽保險單質借,助學貸款,勞工紓困貸款之借款性質,是否屬消債條例第 151 條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之債權而需先經協商前置程序?

這是司法院民事廳研討的問題,至於討論意見如下:

1. 關於人壽保險質借部份 ,有正反兩面說法。多數意見認為保險公司為金融機構,雖由要保人以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質借款項,但性質上保險公司與要保人間仍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應依消債條例第 151 條規定經協商前置程序。

2. 關於助學貸款部份 ,研究見解認為,申請貸款之學生仍係向銀行辦理貸款,且學生如未依約償還,亦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故性質上仍應認為屬消債條例第 151 條規定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自應行協商前置程序。

3. 關於勞工紓困貸款部份 ,多數見解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第 2 條規定,上開貸款係由勞工保險局辦理,僅由保險人指定金融機構辦理,且於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以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辦理抵銷;故金融機構僅係代辦性質,並非上開貸款之當事人,宜認為非屬消債條例第 151 條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

個人認為,勞工紓困貸款部份之見解較無爭議(因為實務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亦係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為貸與人,勞工則為借款人,故 勞工紓困貸款契約應係存在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與勞工之間 。)但就人壽保險保單質借與助學貸款部份就有些問題。

首先,人壽保險保單質借蓋雖以借貸為名,但在法律上並非真的借款,因保險單質借係指於保險單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辦理借款,若未償還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故保險單質借實際上乃預支現金 ,在保險人與要保人間並未另行成立真正債權債務關係(這是反對說的看法)。還有一點很重要的部份, 縱使如肯定說見解認係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但保單質借是無擔保債務還是有擔保債務?既約質借,出質的當然是保單(之價值),所以保單質借不是有擔保債務嗎?這不是依法不能參與前置協商?

再來,助學貸款部份,借款人與金融機構間確為消費借貸契約,但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13 條規定,上開貸款由主管機關及學校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 92 年 2 月 1 日 起發生風險之 80% ,則銀行既可得 80% 之還款保障,是否可能再與貸款學生 先行協商 可能就有問題,但目前銀行是會徵詢債務人是否將就學貸款納入前置協商範圍中(當然也涉及保人須出具同意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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