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手牽羊 被抓 拉扯 偷竊變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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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6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溫蘭魁】

高雄市一名有毒品和竊盜前科的女子到雜貨店買東西,看到店內的桌子上放著兩千元現金,竟一時見錢眼開,順手把錢拿走,老闆娘上前制止,雙方因此發生拉扯,警方接獲報案後,循線將這名女子逮捕。

岡山分局指出, 27 歲的王姓女子昨天下午到梓官一家傳統雜貨店買東西,忽然看到店內桌子上的鐵盒裡面有兩千塊錢現金,竟起了貪念,伸手把錢拿走,老闆娘發現後上前制止,王姓女子為了逃離現場於是跟老闆娘發生爭執,雙方拉扯時,兩千塊掉在地上,王姓女子隨即騎機車逃逸,老闆娘於是拿著店裡監視器拍攝到的畫面向轄區〔赤崁派出所〕報案,眼尖的員警一眼就認出偷錢的是轄區內的治安人口,循線將王姓女子逮捕,警方說,王姓女子偷錢被發現後,跟老闆娘發生拉扯,從原本的〔竊盜罪〕變成了〔準強盜〕,偵訊後依強盜罪嫌移送法辦。

若從這篇報導,其實王姓女子並未該當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

按刑法第三二九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而本件的重點在於,王姓女子的拉扯動作是否符合法條中施以強暴脅迫這個構成要件。

實務與學說見解皆認為,所謂施以強暴脅迫,必須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或追捕者施以積極的強暴、脅迫等 攻擊行為 ,以阻止被害人、逮捕者之取贓、逮捕或蒐證等行動; 如果僅係消極的扭動、掙脫、拉扯等舉止,雖亦可能影響前述取贓、逮捕或蒐證等行動, 惟其不法之內涵顯尚不足以與強盜罪之不法內涵等量齊觀 ,所以不構成準強盜罪。

白話點說,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是人性始然,犯罪被發現時很難要求行為人不為上述行為(難不成要其乖乖就逮),只要不要為了取贓、逮捕或蒐證等而再為攻擊行為,擴大法益的侵害,就不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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