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北市律師公會收費標準,很嚇人是不是。不過好像沒幾個律師這樣收的,顯見市場供需和價格理論在這封閉的領域還是可以適用。
令人噴飯的是總收酬金那句"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那個" 宜 "字用的真好,有畫龍點睛的效果,也會嚇跑很多人。
分收酬金
討論案情 每小時新台幣八千元 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 得酌增至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
到法院抄印文件或接見監禁人或羈押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撰擬函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下。
出具專供委託參考之意見書及其他文件,每件新台幣八萬元以下。
出庭費每次新台幣二萬元以下。
各審書狀每件新台幣五萬元以下。
調查證據每件新台幣五萬元以下。
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境外,辦理當事人委託事項者,除依各該款之標準外,得酌增加百分之五十。
總收酬金
辦理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 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 ,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所增加之金額每審不宜逾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
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民事執行事件、民事抗告事件,各比照民事各審總收受酬金標準收費。
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但案情重大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不宜逾新台幣二十萬元。
辦理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如案情重大或複雜者,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不宜逾新台幣七十五萬元。
辦理刑事非常上訴案件,比照前款第三審總收酬金標準收費。
辦理民、刑事再審案件,比照第一、三款收費標準。
按時計算 酬金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宜新台幣八千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其他
辦理非訟事件及行政訴訟者,其收費標準比照前條民事事件部份。
辦理偵查中案件收費標準,比照前條刑事案件部份。
83 年 9 月 9 日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通過本酬金收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