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租房轉租 房東可停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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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法律信箱〉

讀者 Jason (大學生)問:

我跟兩位同學在台北市承租一間 3 房的房屋,幾個月後,一位同學休學停止租屋,因不堪房租壓力,我再找朋友來填補,但房東不同意,他說我們未經同意擅將房屋轉租給他人,要終止合約及返還房屋,請問這樣合法嗎?

律師林威伯答:

您需先確認這份租賃契約是您單獨與房東簽,還是三位同學一起跟房東簽?如果是後者,其他同學是否同意您找朋友來填補空房?

其次,依據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如果有違法轉租情事,出租人可依第 443 條第 2 項,終止租賃契約。

因此在未得出租人同意下,租賃物原則上不可轉租,但本件剛好是屬於房屋的例外情況,因此您必須重新檢視租賃契約,是否有「不得轉租」約定,如果有該限制,房東確實可依規定終止租約;反之,依法您可將空的房間轉租出去,房東不可以此終止租約。另依民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不論您的轉租是否合法,您與房東間的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只是萬一您的轉租不合法,房東可以轉租不合法,終止您與他之間的租賃契約,要求您返還房屋。

最後,依民法第 444 條第 2 項規定:「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如轉租期間發生可歸責新房客之損害,您依法須負賠償責任,要提醒您特別注意。

(立詳法律事務所林威伯律師回答,記者王定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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