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上債總時,這個爭議就讓我印象深刻.學者通說認為不是,至於實務見解呢? 看最高法院這判決見解: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號(節錄) 按「債權之行使通常雖應對特定之債務人為之,但第三人如教唆債務人合謀, 使債務全部或一部陷於不能履行時,則債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得依侵權行為 之法則,向該第三人請求賠償」(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六三三號判例參照), 準此, 債權既屬權利,即應受尊重,第三人如予以侵害,是否不成立侵權行 為,自非無 疑。 好像採肯定見解耶. Tags: Share this: zoonpolitikon919 About author View all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