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明異議狀
案號: 97 年度促字第OOOOO 號
股別:O股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354278 元
聲明人即債務人:OOO
住台北縣OO市OOO路O 段O 巷O 弄OO 號O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 FOOOOOOOOO
電話:
債 權 人:OO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信義區OO路O 號
法 定 代 理 人:OOO
住台北市信義區OO路O 號
送 達 代 收 人:OOO
住台北市信義區OO路OO 號 12 樓
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事:
緣異議人於民國 97 年OO 月OO 日收受 鈞院 97 年度促字第OOOOO 號支付命令,限令異議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與另債務人需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354278 元、遲延之利息、違約金及負擔督促程序費用。由於該筆債務尚有糾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 鈞院提出異議。
謹 狀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日
具狀人: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