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對幫助犯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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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這段主文( 97 台上 3775 號判決節錄):

再按刑法上所謂幫助犯,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 有認識 ,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 資以助力,予以實行上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 之人。是凡任何足使正犯得以或易於實行犯罪之積極或消極行為,不論其於犯罪之進行是否不可或缺, 亦不問所提供之助益是否具有關鍵性影響 ,均屬幫助犯罪之行為。屬實際生活中日常活動之行為,一般固非出於助益犯罪實行之目的,然如該日常行為之行為人已認知正犯藉以實行犯罪之計畫卻仍為之,而提供正犯 實行犯罪之助益,仍應成立幫助犯。

本案是甲從國外運輸海洛因闖關,乙知情並代為 辦理簽證、機票事宜 ,所以乙成立幫助運輸海洛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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