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權人可否對債務人繼續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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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有心聲請法院更生程序的債務人常常提出來的,藉著最近一位更生方案獲得裁定認可的客戶,以裁定理由之意見,來回答這個問題。

問: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更生債權人可否於強制執行程序對債務人繼續

執行扣薪?

因為在還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切仍屬未定狀態,債權人當然可以依法強制執行以實現與滿足債權。債清條例的因應之道,是藉由第 19 條保全處分的規定來阻止部份債權人藉由執行程序先行滿足其債權 ( 立法用意是避免影響將來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機會 ) 。至於裁定開始更生後呢?

先看司法院民事廳 98 年第 1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 第 30 號的意見: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普通更生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即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須依更生程序申報債權以行使權利,而依更生方案受清償 。於更生程序終結時,該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除別有規定外,視為終結(消債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第 48 條第 2 項及第 69 條後段規定參照)。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 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該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債務人之薪資債權所發扣押命令、收取命令,應停止執行,所發之移轉命令,亦應停止執行;債權人就其未受清償部分,均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 不得因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而認該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已歸屬於債權人 (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參照)。

所以裁定理由是這麼寫的:

「 …… 是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其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扣押命令,均應全部停止,始為適法。又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機會,是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已在其可負擔之最大且合理償債能力範圍內,履行清償義務,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即可謂為公允。 …… 縱因執行法院未依法停止全部強制執行程序,致債務人仍持續遭扣薪,該筆款項亦屬債務人之財產,其保有管理處分權限,不宜強迫債務人用以清償債務, 否則無異迫使債務人承受更生程序中,執行法院違法執行扣薪之不利益,且無異變相延長債務人以其固定收入之一定部份充為清償之履行期間逾 8 年期限,於法有所違背。 是以,債務人縱仍有扣薪款未列入更生方案履行,亦難謂有何不公允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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