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命令債務人報告債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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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是這樣規定的: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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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文看起來像是訓示規定,因為如果債務人不據實報告,好像也沒有什麼法律效果,至於執行處後續是否會進行拘提管收,甚至刑法上妨礙公務的問題,看起來好像又是另一層次的討論。

無論如何,有時如果真的執行不到債務人財產所得,還是可以依此條文試著向執行處聲請看看(尤其是對第三人債權應該有用,例如對某某定作人尚有幾期工程款未收,保留保固款多少等等),但效果如何就不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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