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VS.新聞自由 公共利益成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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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狗仔隊跟拍,被依違反社維法裁罰,狗仔隊認為憲法 保障 的新聞自由及工作權遭到侵犯,聲請釋憲。法界人士普遍認為,記者基於公共利益事項下而跟拍,新聞自由應受保障,但如果被跟拍人身分及被跟拍目的,無關公共利益,被跟拍人的隱私權就必須受到保障。

法界對這起狗仔隊聲請釋憲案,意見紛歧,而大法官未來作成的解釋文,對於「新聞採訪行為」的定義如何?恐怕會對日後記者新聞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律師李永然認為,憲法第廿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民眾在沒有正當理由下遭人追蹤跟拍,對個人權益已造成侵害、干擾,社維法該條規定,旨在保障民眾不受他人干擾的憲法基本人權。媒體採訪跟拍當事人,應在他人的基本人權以及新聞自由、民眾有知的權利上取得平衡。

北檢資深檢察官說,媒體未經同意跟拍他人,有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肖像權之虞,如果被跟拍人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下,他的憲法基本人權必須受保障。同樣的,記者基於公共利益而跟拍,新聞自由亦須受保障。

資深法官指出,媒體跟拍他人,有侵犯他人隱私權問題,不過,身為名人、公眾人物,或是牽涉到重大公共事務的 一般 人,其隱私權 都會 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縮或犧牲,但是記者採訪也需注意比例原則,擅對公共利益無關的民眾進行跟拍,恐有侵犯隱私權。

法律學者認為,本釋憲案無關政治性議題,但因牽涉公共間的隱私權問題,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從第四權及新聞理論來看,不管民眾是否喜歡被跟拍,新聞工作者應被容許比一般人較多的採訪 空間 。如果新聞工作沒有適當空間,資訊自由及質量都會受影響,本釋憲案將有助於釐清隱私權及新聞自由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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