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案 號:
股 別:
原 告: OOO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O 段 OO 號 O 樓
被 告: OOO 身分證字號: J121690781
住:新竹縣新埔鎮褒忠路 OO 巷 OO 弄 OO 號
為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依法提起訴訟事:
一、訴之聲明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八十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時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2.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與理由
緣原告持有以被告 OOO 為發票人,付款行: OO 商業銀行 OO 分行,帳號: OOOO-OOOO ,票號: OOOO-OOOO ,記載發票日為民國 OO 年 OO 月 OO 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之支票乙紙(原證一),詎屆期原告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致退票(原證二)。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 126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自應負擔支票票款支付之責。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判決如訴之聲明所載,不勝感禱!
此 致
台灣 OO 地方法院 公鑒
原證一:支票影本一份。
原證二: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O 月 OO 日
具狀人: O O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