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幫知識上網友趕出來的狀紙。執行費用只要新台幣58元,呵,真的是"小額"案件。
強制執行聲請狀
標的金額 :新台幣 7280 元整
聲 請 人 :OOO
( 即債權人 ) 住:桃園縣龍潭鄉 OO 路 OOO 巷 OO 弄 OO 號 O 樓
相 對 人 : OOOO 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OOOOOOOO
設:桃園縣龍潭鄉 OO 路 OOO 巷 OO 弄 O 號
代 表 人: OOO
住址 : 同上
聲請之事項:
一、請求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並禁止債務人在債權人請求執行金額、訴訟費用、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該項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債務人清償。
二、於執行名義所得執行金額新台幣七仟二佰八十元範圍內予以執行。
三、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執行名義: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OOOOO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 附件一 ) 。
聲請事實及執行標的:
一、依 鈞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OOOOO 號支付命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七仟二佰八十元,及自民國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經查債務人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桃園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行(附件二)有銀行存款債權,為此狀請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對前揭第三人之存款帳戶,以保權益是禱!
謹 狀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附件一: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OOOOO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件。
附件二:財政部營業登記查詢資料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日
具狀人:O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