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債權讓與公告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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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質疑銀行債權讓與的合法性,甚至不清楚何以原來欠的是銀行的債務,為什麼後來是民間的討債(資產)公司來催債。這裡有一份最新的債權讓與公告,是關於去年底渣打銀行將部份不良債權讓與給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所為之通知,詳閱下述公告的說明一內容,相信對於債權讓與的合法質疑應該能多少釋懷。附帶一提,那些原本欠渣打銀行債務的人,還真是從天堂掉入地獄阿。

債權讓與公告 ( 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刊登於新聞紙)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渣打商銀 CB Risk 字第 0900602 號

主 旨:本行業將附表所載各債務人之債權,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說 明:

一、本行已於民國(下同) 99 年 12 月 1 日 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受讓人)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合約,雙方定於 99 年 12 月 15 日 由本行將其對附表所列各債務人之信用卡 / 消費性貸款債權讓與受讓人。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金融機構轉讓債權時,得依公告方式代替債權讓與之通知,不適用民法第 297 條之規定。 本行爰依前揭規定,公告本行業將對附表所載之各債務人所享有之一切債權讓與受讓人。

二、附表所列之債務人,其附卡持卡人、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如有),因該債務人對本行所生之保證與 / 或連帶清償責任,本行已予免除或拋棄。本項債務免除不影響本行對於附表所列債權之權利。

三、附表所載之債權,自公告日起對各債務人即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四、本公告係依前揭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辦理,僅以通知債務人債權移轉之事實為目的,非用以證明債權債務之詳細關係與權益內容。如公告內容與各該債權人文件正(副)本之記載有異者,悉以債權文件正(副)本為凖。

五、附表所列之各債務人於本公告之日起,應向受讓人為清償。各債務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請逕與受讓人聯絡。

聯絡方式為: OOOOOOOO( 以下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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