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警示帳戶之刑事正當程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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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個詐騙天堂,詐騙手法層出不窮,防不慎防。而針對歹徒利用人頭戶轉帳詐財,實務的因應之道是針對人頭戶或疑似洗錢帳戶予以凍結,並藉由通報機制將問題帳戶列為警示戶,以期將取得詐騙款項的難度提高而降低犯罪意願。

以下是 政大何賴傑老師 的文章整理(篇名:設立警示帳戶之刑事正當程序),摘錄自檢察新論第四期( 2008.07 )。

一、銀行實務作法及法律依據

1. 最早濫觴於 2003 年 6 月,財政部金融局以決議方式,函請銀行商業同業工會聯合會轉知各銀行(財政部臺財融(一)字第 0910047349 ),於客戶活期存款開戶契約書中,增訂銀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銀行得逕行終止客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功能。

2. 立法院在 2005 年 5 月修法增訂 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規定,其中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且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另外,同年 8 月銀行公會也將警示帳戶之管制,擴張到警示帳戶衍生的管制帳戶,也就是同一開戶人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帳戶全部列入管制,金管會也准予備查。

3. 2006 年 4 月金管會基於銀行法之授權,頒布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這辦法是目前實務處理相關案件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4. 至於通報程序及銀行作業程序, 2006 年 8 月金管會核備了銀行公會所制定的 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 。該作業程序將設定警示帳戶來源分為兩種情況:

(1) 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警示帳戶之通報,這種情況銀行只要確認通報來源無誤,即可設定警示帳戶。

(2) 受詐騙民眾親自至金融機構櫃台告知受詐騙情形。此須經銀行協助被害人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向司法警察報案,並啟動銀行間的聯防機制,受理報案完畢後再將相關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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