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六十萬元
聲 請 人: OOO
(即債權人) 住 : 桃園縣中壢市 OO 街 OO 巷 OO 號 O 樓
電話:
相 對 人: OOO
(即債務人) 住 : 桃園縣龜山鄉 OO 路 OO 號 O 樓之 1
相 對 人: OOO
(即債務人) 住 : 桃園縣龜山鄉 OO 路 OO 號 O 樓之 1
為聲請假扣押裁定事:
一、聲請事項:
1、准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得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新台幣六十萬之範圍內,命為假扣押。
2、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1 、本案相對人 OOO 係居住桃園縣龜山鄉(聲證一), OOO 為其配偶,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鈞院就本案有管轄權,此合先敘明。
2 、聲請人與相對人 OOO 、 OOO 於民國 ( 下同 )98 年初,約定就 OOO 任負責人之 OO 汽
車商行 ( 業務為中古汽車買賣 ) ,由聲請人出資新台幣 ( 下同 ) 六十萬入夥,
並簽訂股東合約書 ( 聲證二 ) ,約定聲請人持有 30% 股份,且自資金入股時,
90 天內享 30% 之紅利,或每 30 天支付六千元之股金利息予聲請人 ( 聲證三 ) ,
相對人並於 98 年元月 7 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六十萬元整,未載到期日,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供擔保 ( 聲證四 ) 。詎料聲請人入夥後,相對人
並未依約給付紅利,更每以經營狀況未改善、營收不如預期等理由敷衍搪
塞;聲請人見苗頭不對,經依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 ( 聲證五 ) 及向桃
園縣政府工商登記科查詢,獲悉相對人遲至 98 年 9 月 1 日 始向登記機關變更
組織種類為合夥,登記資本額二十萬元更與前述股東合約書不符,且營業
地點遷移他處 ( 聲證六,由桃園縣大園鄉 OOO 路 OOO 號遷至 OOO 路 OOO 號 ) 等等
情事,遂向相對人提示本票並表達退夥之意,相對人亦於同年 10 月時同意
返還聲請人出資部分 ( 聲證七 ) 。惟聲請人後續幾經催索,至今卻仍未得回
應。
3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 行者,得聲
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茲因相對人迄今
仍無清償之意,且營業地點遷移至他處 後又已數月未繳房租,業務明顯陷
於停頓狀態 ( 聲證八 ) ;又近 聞相對人積極另覓他人接手 OO 汽車商行,欲將
經營權轉手, 卻未通知聲請人有此情事,顯見相對人已無力經營並返還債
務。 今聲請人擬對其提起民事追索程序,惟恐債務人於訴訟程序中 脫產,
日後實有難以執行之虞,為此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爰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予以假扣押,以 資保全。
4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
謹 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
聲證一 : 相對人 OOO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聲證二 :OO 汽車商行股東合約書影本一份。
聲證三 :OO 汽車商行紅利分享明細表影本一份。
聲證四 : 本票影本一紙。
聲證五 : 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一份。
聲證六 : 合夥人名片影本一紙。
聲證七 : 退夥協議書影本一份。
聲證八 :OO 汽車商行營業現址現場照片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月 日
具狀人: O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