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例〉前貪檢徐維嶽轉任律師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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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維嶽因涉貪污案,二審被判廿年,也遭停職及監察院彈劾,前年徐以曾任檢察官為由,向考選部申請直接轉任律師遭駁回,徐打行政訴訟救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考選部以律師任用須有職業道德、操守等消極限制,駁回徐轉任律師,於法有據,判徐不得轉任律師定讞,這是近年來檢察官不得轉任律師的首例。

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認為,這應是第一位檢察官要轉任律師被駁回的案例,以往部份操守、風評不好的司法官轉任律師都會獲准,「律師界又不是垃圾桶」,他樂見嚴格把關的做法。

徐維嶽被控利用檢察官辦案機會,索賄涉貪污等案,案發後曾被收押、停職,97年11月也遭監察院彈劾。98年8月,台南高分院將他判刑20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目前在更審中。

考試院認為,雖然律師高考規則第7條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但律師法、專技考試法等規定,擔任律師的消極資格除須具備專業知識能力外,職業倫理道德和個人操守也須有特別規範,經提報考試院「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會議討論,認為徐涉貪污案遭停職,不能獲得律師高考科目全部免試而轉任律師,考試院因此駁回申請案。

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徐雖然曾任檢察官,但申請律師高考全部科目免試,仍須經過考試院「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並非一經申請就當然獲得全部科目免試得轉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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