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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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人刑法的概念是德國刑法學者 Jakobs 教授所提出,他將刑法區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犯罪者適用的市民刑法,以及適用於特殊犯罪者的敵人刑法。

後者的大意是,對於被視為敵人者,應給予不同的處罰待遇,敵人刑法的目的不是在於處罰犯罪行為人做錯了什麼事,而在於 預防犯罪、預防危險源 ,有很濃的特別預防意味。因此在刑事政策上,敵人刑法往往提前處罰的階段,在危險或實害尚未發生的階段就加以處罰,但刑度並不會因為處罰階段前置而降低。

這個概念或許能夠引起共鳴,但理論基礎和正當性或許尚待架構,畢竟刑事政策上這遠比處罰預備犯和危險犯更為嚴厲,或許也更容易入人於罪。當然,如果這理念的正當性在於消滅犯罪源,我想是不足的,畢竟何謂犯罪行為,也是由人(共同社會生活的人類)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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