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 2010-03-05 09:41:00 一、本規則依據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11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以本會所屬各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選出之代表組織之。 三、代表大會會期為1至2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四、代表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五、代表大會設主席3至5人組織主席團主持會議,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互推之。 ...